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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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款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依前條規定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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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當申請領取或根據前一條規定取回土地價金保管款時,保管款的利息應由保管機構根據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進行計算並支付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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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