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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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 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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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通知的內容應包括以下要點: 一、清理土地的類型。 例如,根據本條例第32條,已登記的土地權利中,如果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則屬於需清理的範圍。 二、法令依據。 例如,根據本條例第32條,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申請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 例如,根據本條例第1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在六個月內補正不完整的申報文件。 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例如,根據本案中提到的情況,清理的土地中,登記名義人的姓名或名稱可能存在空缺、缺漏、僅有一字,或與戶籍記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例如,根據本條例第19條,申報土地清冊的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例如,根據本條例第20條,申報土地清冊的期間為一年。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 內政部99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90247183號函釋。 - 內政部98年8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63號函。 - 內政部98年8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4848號函。
- 第五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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