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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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權利關係人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指因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之結果,致其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受影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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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權利關係人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是指因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的申報或申請登記之結果,對其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受到影響的人。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無提及具體範例。
- 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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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