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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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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權利關係人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指因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之結果,致其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受影響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權利關係人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是指因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的申報或申請登記之結果,對其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受到影響的人。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無提及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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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