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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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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為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以下三種人員: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例如,《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土地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的情況下,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 在該條例未另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推斷神明會名義登記的土地的權利人應該是現在的會員或信徒。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為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1款規定,土地在登記時,如果登記名義人的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那麼應該是由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登記名義人的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的問題,並不涉及權利主體之變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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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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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