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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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為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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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以下三種人員: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例如,《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土地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的情況下,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 在該條例未另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推斷神明會名義登記的土地的權利人應該是現在的會員或信徒。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為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1款規定,土地在登記時,如果登記名義人的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那麼應該是由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登記名義人的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的問題,並不涉及權利主體之變動。
- 第五條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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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