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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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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第四條之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
  2. 2.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九十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九十日。但清查錯誤屬本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權利,或屬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清查後公告時之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3. 3.依前項規定補行或重新公告時,應一併通知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4. 4.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屬實後,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规定如下: 1.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如果发现第四條的公告事項有清查遗漏或错误情况时,在公告期间内,应该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进行查明。 2. 如果经过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的查明发现属于清查遗漏的情况,应当就遗漏的土地补行公告九十天; 属于清查错误的情况,应当就更正的土地重新公告九十天。但是,如果清查错误的土地不属于根据本条例应当清理的土地权利,或者属于根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进行清查后公告时的分类错误,并且查明更正分类前后清理程序相同的情况,可以免重新公告。 3. 在补行或重新公告时,应当同时通知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4. 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机关在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公告期满后,发现有清查遗漏或错误情况的情况下,除非该土地已根据本条例完成更正、更名、涂销、移转登记或注册为国有,否则应书面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查明真实情况后,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办理。 参考资料: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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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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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第四條之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