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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清理程序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2.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所定土地權利之清理,其公告,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3.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所有權以外之土地權利之清理,其公告,於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4.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之清理,其公告,於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事項外,併予載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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