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重新辦理登記,指依本條例清理後所為之更正、更名、塗銷或移轉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重新辦理登記是指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清理後所進行的更正、更名、塗銷或移轉登記。這表示在地籍清理程序完成後,地政機關可以對相關登記進行必要的修正或變更。例如,可能需要更正登記中的名稱、姓名、住址等資訊,或者將所有權移轉給其他人。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