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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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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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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應於一定期間內清查轄區內
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土地地籍;其清查之期間、範圍、分類、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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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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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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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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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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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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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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