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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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但前條第二款之實地審查費,有應繳資料不齊,經限期補正未補正,或開始辦理實地審查前申請撤回者,所繳規費全額退回;於開始實地審查後申請撤回者,應就未審查之營業處所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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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第3條的規定,除非是因為繳費有誤或是繳了多餘的費用,否則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退費的。然而,如果是實地審查費的情況,如果申請人在限期內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或是在進行實地審查之前申請撤回,則應全額退還所繳納的費用。而如果是在開始實地審查後才提出申請撤回,則應就未審查的辦公地點辦理退費。 參考資料: -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規則及收費標準公告(內政部公告 109年11月20日,內授不字第1091201895號)
- 規費名詞
- 規費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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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