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所定申請依法返還,以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定義,指的是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該條還明確了申請依法返還土地的程序,申請人必須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檢具相關的權利證明文件,向相關的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的返還。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符合「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定義並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適當的申請,他們就有資格申請返還土地。該申請必須包括所需的權利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具有土地的所有權。地政機關將負責審查申請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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