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以於該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土地歸還案件,經審查駁回、訴願或司法裁判確定不予歸還者。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果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土地歸還申請的案件,在期限內經過審查後被駁回、提出訴願或司法裁判確定不予歸還,那麼該案件將不符合要求。這意味著申請人將無法取回土地的所有權。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一以及《金門馬祖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根據這些法律,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土地歸還,並且經過相應的審查程序。如果在申請過程中被駁回或者在司法程序中確定不予歸還,那麼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申請將無效。 舉個與這項規定有關的範例是:如果甲申請人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土地歸還申請,但在審查過程中被駁回,然後甲申請人提起訴願,最終法院確定不予歸還,那麼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甲申請人將無法取回土地的所有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