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
根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4條所規定的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地政機關收到申請返還土地的文件。 範例:申請人向金門縣地政事務所遞交了申請返還土地的申請書。 二、計徵規費:地政機關依照相關法規計算並徵收申請返還土地所需的費用。 範例:地政機關按照收回土地面積和相關費率計算並收取了申請人的規費。 三、指界測量:地政機關對申請返還的土地進行界址的測量工作。 範例:地政機關派遣測量師到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的地點進行界址測量。 四、審查:地政機關對申請返還土地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範例:地政機關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否齊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五、公告:地政機關對曾經申請返還土地的事項進行公告。 範例:地政機關在官方網站或當地報紙上公告申請人返還土地的相關訊息。 六、異議處理:對於有異議的情況,地政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 範例:如果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申請返還土地提出異議,地政機關會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登記:地政機關將申請返還土地的相關事項進行登記。 範例:地政機關將申請人的返還土地的所有權變更登記在相應的土地登記簿上。 八、繕發書狀:地政機關根據審查結果對申請人發送書面通知。 範例:地政機關繕發書狀通知申請人返還土地的審查結果。 九、異動整理:地政機關進行相應的土地異動整理工作。 範例:地政機關將申請人返還土地的相關資料納入土地資訊系統進行整理。 十、歸檔:地政機關將申請返還土地的相關文件歸案保存。 範例:地政機關將已經處理完畢的申請返還土地的文件歸入檔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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