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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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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4條,當經紀業業務終止後,保有的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可以依以下方式處理並保留相關紀錄: 一、銷毀:應說明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 二、移轉:需要說明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合法保有該個人資料的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說明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證明該法條的應用情況。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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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經紀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