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4 條
經紀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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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4條,當經紀業業務終止後,保有的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可以依以下方式處理並保留相關紀錄: 一、銷毀:應說明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 二、移轉:需要說明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合法保有該個人資料的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說明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證明該法條的應用情況。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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