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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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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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該標準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內容,可以確定這個法規是規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和申請使用地籍資料的規費收費標準,但沒有提供具體的收費標準內容。根據參考資料,土地法第37條和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土地登記涉及私權糾紛時,權利歸屬應由司法機關以裁決確定,不由地政機關作為行政處分來決定。所以,登記機關對於私權爭議的登記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和法律依據,駁回申請登記。同時,申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或使用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這些參考資料與該段的法條內容有關聯,但並未提及具體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的適用情況。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沒有提供更具體的解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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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