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
  2.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者,每一營業處所,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
  3. 前項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