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我无法确定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25条的内容和相关细节。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者,每一營業處所,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 前項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家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服務品質及提升專業經營效能,以保障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 二、為使租賃住宅服務業朝向專業經營管理模式,除應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提供專業服務外,每一營業處所因應業務營運需要,及為維持基本服務品質,應至少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一人,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又為明確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執業責任,爰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於第三項定明該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執行業務。至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所置專任以外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得否受僱於他租賃住宅服務業執行業務,本條例尚無限制,得由租賃住宅服務業與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行約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維護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服務品質及提升專業經營效能,以保障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 二、為使租賃住宅服務業朝向專業經營管理模式,除應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提供專業服務外,每一營業處所因應業務營運需要,及為維持基本服務品質,應至少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一人,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又為明確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執業責任,爰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於第三項定明該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僱於二以上租賃住宅服務業執行業務。至於租賃住宅服務業所置專任以外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得否受僱於他租賃住宅服務業執行業務,本條例尚無限制,得由租賃住宅服務業與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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