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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2. 前項代管業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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