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資訊。
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前項代管業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立法理由一、代管業係受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為明確代管業及委託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發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糾紛,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落實代管業專業經營制度,避免執業過程權責不清,尚不允其將受託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另行複委託其他代管業辦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代管業係受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為明確代管業及委託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發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糾紛,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落實代管業專業經營制度,避免執業過程權責不清,尚不允其將受託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另行複委託其他代管業辦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