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在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上揭示下列文件資訊:一、登記證;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然而,此規定不適用於經營包租業務者。 根據此法條的解釋,租賃住宅服務業必須在其營業處所明顯位置以及網站上提供相關文件的資訊。這些文件包括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以及代管費用的收取基準和方式。然而,如果是經營包租業務者,則不適用此規定。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提供必要的資訊,讓租戶知道他們所租住的物件是合法經營的,並確保物件的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證書。這些資訊對於租戶選擇適合的租賃住宅以及瞭解相關的管理費用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最新版本。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及其網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 一、登記證。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 前項第四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合法經營之證明文件(包括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等資訊,係消費者辨識及選擇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服務之關鍵參考因素,為便於消費者知悉明瞭,實有將上開文件資訊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及其網站之必要,爰為第一項規定。又基於市場自由機制,代管業提供代管服務收取之費用,宜由代管業與委託人自行約定收取之費額及方式。 二、另實務上經營包租業務者並未另向出租人收取服務費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合法經營之證明文件(包括登記證、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等資訊,係消費者辨識及選擇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服務之關鍵參考因素,為便於消費者知悉明瞭,實有將上開文件資訊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及其網站之必要,爰為第一項規定。又基於市場自由機制,代管業提供代管服務收取之費用,宜由代管業與委託人自行約定收取之費額及方式。 二、另實務上經營包租業務者並未另向出租人收取服務費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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