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了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供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相關資訊的要求(第1條)。此外,包租業轉租案件也必須在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的實際資訊(第2條)。提供的申報登錄資訊除了個人資料外,可以供查詢(第3條)。申報登錄資訊的類別、內容、提供方式、收費費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的辦法(第4條)。主管機關為了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的正確性,可以要求包租業或次承租人查詢、取閱文件或提出說明,而被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5條)。此查核的範圍不得超過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的必要範圍(第6條)。最後,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條)。 我的參考資料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掌握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量能及執行狀況,作為調整相關產業政策之依據,並作為相關租稅減免個案資料勾稽之參考,需定期蒐集代管業受託管理與包租業承租及轉租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資訊之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資訊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掌握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量能及執行狀況,作為調整相關產業政策之依據,並作為相關租稅減免個案資料勾稽之參考,需定期蒐集代管業受託管理與包租業承租及轉租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資訊之類別、內容、提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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