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5條,主管機關有權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的業務運作,而租賃住宅服務業則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檢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租賃住宅市場的發展和管理能夠順利進行,防止業者逃避監管或妨礙主管機關的監督工作。 範例參考資料: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189&FLNO=35)
主管機關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負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業務檢查之義務。
定明租賃住宅服務業負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業務檢查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