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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一、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 二、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 三、由合作社經營管理。 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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