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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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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2. 2.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租賃住宅的押金金額不得超過該租金總額的兩個月。而當租賃契約結束時,出租人應返還租賃住宅給承租人並清償租賃契約所產生的債務,之後再返還押金或將其抵充債務後的賸餘押金給承租人。 參考資料: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2)

立法沿革 1

(1061128 制定)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立法理由一、規範押金之上限,以保障租賃雙方之權益,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出租人應於契約屆期或終止,承租人完成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費用時,同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剩餘押金,以保障承租人權益,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 押金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還押名詞
  • 抵充名詞
(1061128 制定)

一、規範押金之上限,以保障租賃雙方之權益,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出租人應於契約屆期或終止,承租人完成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費用時,同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剩餘押金,以保障承租人權益,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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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