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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