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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2.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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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76830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租賃契約之押租金不得逾兩個月。又民法租賃契約之押租金無明文規定,本法§7條特別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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