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6 條,租賃住宅之租金的訂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進行約定,並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
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立法理由按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租金超過該規定者,得強制減定之。考量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場價值仍有差距,無法完全反映房屋收益價值,且上開土地法規定僅規範城市地區之住宅,造成同樣為租賃行為,租金卻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為避免影響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之意願,並尊重市場機制,爰定明予以排除適用。
按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租金超過該規定者,得強制減定之。考量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場價值仍有差距,無法完全反映房屋收益價值,且上開土地法規定僅規範城市地區之住宅,造成同樣為租賃行為,租金卻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為避免影響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之意願,並尊重市場機制,爰定明予以排除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