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 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