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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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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2. 2.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3. 3.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轉租住宅的租賃契約必須事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具體而言,第1款規定轉租人需經出租人同意方可進行全部或部分的轉租。 而在進行轉租契約簽訂時,根據第2款的規定,轉租人必須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給次承租人,並在轉租契約中明確載明轉租的範圍、期間以及可能終止租賃契約的原因。 此外,根據第3款的規定,轉租人應在簽訂轉租契約後的30天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此法條的目的在於保障出租人的權益,確保轉租住宅的租賃過程合法且有秩序。相關的範例資料需要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查閱最新版本以獲得具體而準確的例子。

立法沿革 1

(1061128 制定)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立法理由一、轉租人應提供有效之出租權力來源,讓次承租人取得租賃必要資訊,以保障租賃權益,規定轉租人應取得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資料後,並提供有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之有效租賃範圍及期間資訊,以確保轉租契約之效力,俾利明確規範使用權益,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轉租人於簽約完成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提供轉租情形之資訊,提升轉租制度之資訊透明,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 租賃契約名詞
(1061128 制定)

一、轉租人應提供有效之出租權力來源,讓次承租人取得租賃必要資訊,以保障租賃權益,規定轉租人應取得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資料後,並提供有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之有效租賃範圍及期間資訊,以確保轉租契約之效力,俾利明確規範使用權益,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轉租人於簽約完成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提供轉租情形之資訊,提升轉租制度之資訊透明,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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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