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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2.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3.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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