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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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之規定如下: 一、本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及其他營運必要性項目之周轉金額為限。 二、本貸款之期限由金融機構與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自行商定,最長三年,包括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實際需求予以展延。 三、本貸款額度總計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分次申請,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 四、本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五、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之本貸款,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十成,並由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之手續費免向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計收,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六、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切結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及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 七、申請本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其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 (二)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其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向承貸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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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第5條,本貸款的規定如下: 一、本貸款的用途限制在支付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及其他營運必要性項目的周轉金額。 二、貸款的期限由金融機構和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自行商定,最長為三年,包括最長一年的寬限期。承貸金融機構可視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的實際需求延長貸款期限。 三、貸款額度總計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可以分次申請,但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 四、貸款利率最高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五、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貸的貸款,可以根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規定轉移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十成,並由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的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的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不向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收取。 六、申請本貸款時,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應該提交切結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以及根據承貸金融機構規定應該提交的相關憑證和證明文件。 七、申請本貸款的期限截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八、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其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存款不足被退票。 (二)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其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借款逾期未還。 根據以上法規,如果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其執行業務人或共同執行業務人出現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遭退票的情況,或借款逾期未還的情況,則不符合申請本貸款的資格。
- 惟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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