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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偕同信保基金隨時派員前往瞭解本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於辦理本貸款貸放後,應作成紀錄,並徵提前條第六款之切結書。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本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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