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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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偕同信保基金隨時派員前往瞭解本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於辦理本貸款貸放後,應作成紀錄,並徵提前條第六款之切結書。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本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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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第6條,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偕同信保基金隨時派員前往瞭解本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這條法條要求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前往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了解其貸款的使用情形。同時,承貸金融機構是不可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監察。 二、承貸金融機構於辦理本貸款貸放後,應作成紀錄,並徵提前條第六款之切結書。 這條法條要求承貸金融機構在處理貸款後要作成紀錄,並且徵提事前條第六款的切結書。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申請本貸款,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本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這條法條要求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在申請貸款時,不可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也不可以隱匿重要事實。此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也是不被允許的,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承貸金融機構應該立即收回貸款。 以上解釋基於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及相關法規之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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