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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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得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本貸款申請,核貸後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動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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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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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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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