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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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第五條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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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第8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受影響事業的授信措施及相關事項進行督導及執行。此外,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的各級承辦人員,在未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況下所造成的呆帳,可以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同樣地,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的各級承辦人員可以根據審計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免除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免除糾正的處置。這表示即使承辦人員在執行相關事項時有所失誤,但若是不符合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況,他們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除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審計法 第 7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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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