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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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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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要求平均地權基金的預算編製、執行和決算等事項應受到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所約束。具體而言,預算的編製和執行應遵守預算法的要求,包括相關預算程序的遵從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決算的編製則需依據決算法的要求,包括賬目核對、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審計報告的提交。此外,審計的進行也需遵守審計法的規定,確保對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合法、公正和準確的審查。因此,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平均地權基金的運用和管理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保障資金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參考資料: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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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