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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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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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該辦法的管理主管機關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擔任。例如,在台北市的情況下,台北市政府就是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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