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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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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該辦法的管理主管機關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擔任。例如,在台北市的情況下,台北市政府就是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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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