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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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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地政士事務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2. 2.前項第三款所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3. 3.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地政士事務所,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指的非公務機關包括以下項目: (一) 不動產經紀業。 (二) 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 地政士事務所。 (五)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機構。 2. 第三項中提到的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指的是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成立的事務所。 3. 第四項中提到的地政士事務所,指的是根據地政士法成立的事務所。 這些解釋可以從內政部所指定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中得到,該辦法是依據相關法條所制定的。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估價師法法規
  • 地政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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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不動產估價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