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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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2.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業務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 3.第一項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時,其餘非公務機關應於申請開業時,一併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公告指定前,已完成開業或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公告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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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非公務機關應該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處理方法,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和管理,並防止個人資料的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在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考慮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的性質和數量等因素,並參考第5條至第22條的相關規定,制定適當的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其中,需要包含以下各項事項的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1. 非公務機關的組織規模和特性。 2. 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配置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資源,界定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進行風險評估及管理,建立事故預防、通報和應變機制,制定內部管理程序,實施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和人員管理措施,進行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建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管理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和證據保存,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工作,以及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3. 不動產經紀業和租賃住宅服務業在申請開業或登記時,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供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其他非公務機關則需要在申請開業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已完成開業或營業項目登記的機構需要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後的六個月內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 這些規定的具體適用和執行細節可以參考內政部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以確保事業機構能夠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五條至第二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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