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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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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2. 2.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非公務機關對受託者之監督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非公務機關應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這些設備或措施應包括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電子資料檔案存放的相關設備如電腦、自動化機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上的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以及存有個人資料的各種儲存媒介物如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進行適當銷毀或防範措施,並且對委託他人執行時,非公務機關應依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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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