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非公務機關應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這些設備或措施應包括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電子資料檔案存放的相關設備如電腦、自動化機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上的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以及存有個人資料的各種儲存媒介物如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進行適當銷毀或防範措施,並且對委託他人執行時,非公務機關應依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