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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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為了確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應針對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的管理措施。這些管理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的權限,以控制他們接觸個人資料的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考慮各相關業務的性質,制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等流程的負責人員。 3.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的義務。 4. 在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他們持有的個人資料進行交接,不得在外部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承諾書。 根據內政部所指定的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非公務機關在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方面的責任和要求已明確規定。非公務機關需要對所屬人員的權限、流程負責人、儲存媒介物的保管以及人員異動和離職時的交接等方面進行適當管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並確保非公務機關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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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