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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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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2.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當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該機制用於確認使用者的身份以及保護其個人資料的安全。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透過隱碼機制將個人資料進行脫敏處理,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查看或使用個人資料。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在網際網路傳輸過程中,使用安全加密技術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傳輸安全。 4. 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建立存取控制機制和安全監控系統,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或竊取個人資料。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實施相應的技術和措施,以保護系統免受外部網路攻擊和入侵的威脅。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建立監控系統,能夠即時偵測非法或異常的使用行為,並能夠適時采取因應措施。 此外,根據該辦法的第二項,前述第五款和第六款所規定的措施應該定期進行演練和檢討改進,以確保其有效性和適切性。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Link to the 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regulation]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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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