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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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1 條,可得以下解釋: 1.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這表示非公務機關在委託他人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確保該委託行為得到妥善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與保護。 2. 非公務機關為了執行前項所述的監督責任,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及方式。這表示非公務機關在與他人簽訂委託合約時,應明確約定監督的內容和方式,並確保受託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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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