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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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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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應隨時檢討所訂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並考慮業務和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以及相關法規的訂定等因素。若有必要進行修正,則應在十五天內將修正後的本計畫和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108年11月14日)https://www.laws.taipei/FLAWDAT01.aspx?lsid=FL074219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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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