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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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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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按以下方式處理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個人資料的銷毀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 二、移轉:個人資料的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保有該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在進行這些處理和保留紀錄時,非公務機關應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並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和操作細節最好參照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行政規定和指引。如果有具體案例需要參考,建議查閱相關的行政案例或司法判決,以了解如何應用這些法條。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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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