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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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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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為:在該辦法發布施行前,如果非公務機關尚未制定或已經制定了個人資料檔案的計畫和處理方法,則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制定或修訂,並在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案。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 地方制度法(存取日期:2021年10月20日),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3340/4750/20277/20120701.pdf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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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