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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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根據第1項,當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非公務機關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非公務機關需要通知其所屬人員遵循相應的命令或處分。 2. 根據第2項,當非公務機關要進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檢查是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並告知當事人該個人資料將被傳輸到的地區。此外,對於接收個人資料的方,非公務機關應監督以下事項: a.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b. 當事人行使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權利的相關事項。 範例資料來自於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該法規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制定的,目的是確保非公務機關在進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隱私權,確保其在國際傳輸中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監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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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