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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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名稱;其屬加盟經營者,應告知加盟品牌名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
- 2.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 3.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 4.前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情形,直營店應通知總公司彙整後再周知所屬各部門;加盟店應通知內部其他業務人員,其有上傳加盟總部者,亦應併同通知加盟總部;不動產經紀業涉有參與聯賣服務者,應通知其他聯賣業者。
- 5.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前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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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在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遵守的規定: 1. 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在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的名稱。如果是加盟經營者,則必須告知加盟品牌的名稱和公司或商業登記的名稱。 2. 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在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該提供當事人免費的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 3. 如果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4. 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直營店應通知總公司彙整後再通知所屬各部門;加盟店應通知內部其他業務人員,如果有上傳加盟總部的資料,也應該通知加盟總部;涉及聯賣服務的不動產經紀業應通知其他聯賣業者。 5. 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前述通知的義務。 根據上述法條,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在行銷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所屬的公司或商號名稱,並提供免費的拒絕行銷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時,企業應立即停止行銷並通知相關部門和業務人員。此外,不動產經紀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當事人表示拒絕後七日內完成通知的義務。
- 不動產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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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