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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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告知義務規定。根據不同的蒐集方式(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應分別制定告知的方式、內容和注意事項,並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這些事項。具體可參考內政部於2011年10月27日所公布的「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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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