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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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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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非公務機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件;在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如果要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應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明的情形。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中提到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相關情形中的一項,例如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或者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非公務機關在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除非符合特定情形,例如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 舉個例子來說,在地政類非公務機關中,一位員工蒐集了一般個人資料,如姓名、地址等,作為執行業務的一部分。在使用這些資料時,員工應該確保使用範圍符合所蒐集資料時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且不逾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列明的特定情形。舉例來說,如果該非公務機關要利用這些個人資料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例如將這些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則該非公務機關需要確認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明的情形,例如是否符合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的情況。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則該非公務機關應該停止相應的處理或利用。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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