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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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 (三)應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 2.非公務機關遇有達一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立即通報等事項,以書面通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如附件)。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之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非公務機關之相關機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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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非公務機關應訂定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以因應個人資料事故,具體包括採取各類措施控制當事人損害、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設置矯正預防措施的研議機制。當非公務機關遇到達一千筆以上的個人資料事故時,應在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內容,包括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因應措施、通知當事人的時間和方式、是否立即通報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所涉及的非公務機關的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進行實地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進一步處置。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改善非公務機關相關機制。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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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