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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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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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流程中,應評估可能產生的個人資料風險。根据風險評估的結果,非公務機關應制定適當的管控機制。 辦法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内政部107年7月20日發布)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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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