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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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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現況,並界定其是否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該辦法強調非公務機關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並定期檢查所保有的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非公務機關妥善管理和保護個人資料,並依法處理這些資料。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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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