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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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解釋:根據這項條文,非公務機關在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的執行上,應該依據其業務的規模和特性,合理分配經營資源,制定個人資料安全審核機制。並且至少每半年指定適當的人員進行一次檢查,以確保個人資料的處理與執行符合相應的計畫和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解釋:根據這項條文,進行檢查後的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將相關的紀錄保存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3. 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解釋:根據這項條文,若非公務機關在進行檢查後發現本計畫和處理方法不符合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應立即進行改善。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非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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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