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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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作業,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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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2 條,該條規定了對於依法徵收的私有土地,在補償費發給完竣後的次日起,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該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的通知及公告作業。這些通知及公告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地的使用情況能夠公開透明,並提供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以便在他們的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前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請。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土地的使用情況得到監督和評估,並讓土地所有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行使他們的收回權。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請求權時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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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