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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作業,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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