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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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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需用土地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一個月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一、通知清冊。 二、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但土地使用情形以內政部土地徵收管理系統更新者,得免書面檢附。
  2. 2.前項第一款通知清冊,需用土地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洽戶政事務所查對: 一、依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調查其現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調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4條,需用土地人在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一個月前,應檢具通知清冊及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並送交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通知清冊的準備方式,需用土地人應依以下規定辦理,並洽戶政事務所查對: 1. 根據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調查其現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2. 若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則需調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網站,「法規查詢-內政法規-內政部部文」,http://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382-3-2-1-2.html 2. 內政部土地徵收管理系統,http://www3.land.moi.gov.tw/landadmin/default.aspx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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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一個月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地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