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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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4條,需用土地人在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一個月前,應檢具通知清冊及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並送交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通知清冊的準備方式,需用土地人應依以下規定辦理,並洽戶政事務所查對: 1. 根據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調查其現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2. 若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則需調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網站,「法規查詢-內政法規-內政部部文」,http://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382-3-2-1-2.html 2. 內政部土地徵收管理系統,http://www3.land.moi.gov.tw/landadmin/default.aspx
- 土地徵收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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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