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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需用土地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一個月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一、通知清冊。 二、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但土地使用情形以內政部土地徵收管理系統更新者,得免書面檢附。
  2. 前項第一款通知清冊,需用土地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洽戶政事務所查對: 一、依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調查其現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調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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