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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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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收受前條第一項文件後一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並將辦理情形副知需用土地人。
  2. 2.前項通知及公告,應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郵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並公告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公告處所及網站。
  3. 3.第一項通知無法送達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洽稅捐機關等有關機關查對新址重新通知,並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第1款,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收到有關徵收土地的文件後一個月內,需要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的手續。同時,他們也需要將辦理情形通知給需用土地人,讓其得知相關進展。 2. 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第2款,進行通知及公告時,應當使用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郵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同時,公告也需要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的公告處所和網站進行公告。 3. 如第1項通知無法送達的情況,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第3款,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當聯繫稅捐機關等相關機關,進行新址的查對,並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重新通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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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收受前條第一項文件後一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並將辦理情形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