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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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第1款,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收到有關徵收土地的文件後一個月內,需要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的手續。同時,他們也需要將辦理情形通知給需用土地人,讓其得知相關進展。 2. 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第2款,進行通知及公告時,應當使用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郵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同時,公告也需要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的公告處所和網站進行公告。 3. 如第1項通知無法送達的情況,根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第3款,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當聯繫稅捐機關等相關機關,進行新址的查對,並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重新通知。
- 送達證書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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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